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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法研究
 

法律英语教学法研究

 
 

 

王建芬 刘娟音 郑苏英

 

    [摘要]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其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本文从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意义入手,分析了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结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英语 教学法
  [作者简介]王建芬(1973- ),女,河北沙河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刘娟音(1981- ),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语部助教,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英语教育;郑苏英(1974- ),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英语教育。(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7)11-0146-03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美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Law 或Legalese,即法律语言。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①。随着中国的入世,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在中国迅速发展。
  一、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意义
  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在我国,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而根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涉外法律人才的收入为1小时数百美元,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绝对成为“金领”中的“金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能讲一口流利英语的人虽不在少数,但懂专业且外语好的人却为数不多,而在法律界能够熟练使用外语的人则更是凤毛麟角。中国与外国在涉及法律的领域内的交流和往来日益频繁,国家对“法律+英语”的复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求也在增长。因此,加强法律英语的教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现状
  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在国内已初具规模。全国除40余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外,外交、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政治等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有的院校还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一个分支,其教学与研究虽已取得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困难,教学现状不容乐观。
  1.缺乏确定的教学目标和评估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标准体系,对于实现教学目标至关重要,是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学生水平能力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法律英语的教学现状是:没有明确的评估标准,无法考核教学目标是否实现目标,也无法衡量学生的实际水平,造成水平不一,良莠不齐的局面②。
  2.法律英语还有待引起重视。长期以来,法律英语并没有成为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的问题,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用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寥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这种学科的脱节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后果。来自司法实践的信息表明,当前新刑法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大多与立法用语的模糊不清有关,这又应验了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尔德勋爵的一句话“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③。在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中,法律英语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英语缺乏足够的教学课时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法律英语对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来说,都是一门外语,可见其专业程度。若没有足够的课时进行系统学习,只能是蜻蜓点水,略知一二。
  3.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法陈旧。作为讲授法律英语的教师除了在英美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外,还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从而在实际教学中能够驾驭好“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目的。而目前,从事法律英语的教师一是从法学专业的教师经进修英语而来,这些教师虽有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但英语语言功底较差,尤其是听说能力。法律英语教师的另一个来源是英语教师经进修法律而来,这些教师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也使得法律英语教师队伍不甚稳定,教学方法陈旧,没有创新,难以适应培养新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英语教学中最突显的一个问题就是教学方法问题。国内一些研究表明,目前专业英语的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语法分析+翻译;(2)阅读+写作;(3)翻译+写作;(4)词汇讲解+写作④。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型、功能型英语,在课堂上不能沿用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实践证明,传统的通用教学已愈来愈不能满足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
  三、完善法律英语教学的设想
  由于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因此其教学法一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要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英语的教学,真正体现“用法律学英语”和“用英语学法律”的双重目的。同时,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要体现“以学习者为中心”这一特点———即要求教师将重心转到学习者身上,不能拘泥于某种教学法,因此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教学的重点也应放在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进行分析,同时可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
  1.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法律英语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语言,但却有其自身的语言风格和特征。(1)外来词的使用。这些外来词主要是法语或拉丁语。如ex aequo et bono(公平且善良),ex rel(依据告发),pro se(自己,亲自),stare decisis(遵从前例)等。外来词的使用也使得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人都将其看做是一种“外语”。(2)本身并不生僻或人们所熟知的词汇,放在法律语言环境中,其含义却与日常用义大相径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consideration(深思,考虑—约因,对价),offer(提供—要约,发盘)等。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主要是高年级的法律专业或法律英语专业,因此在遇到此类词汇时,教师应在具体的法律语言环境中启发这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让学生结合他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推断出此类词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的特定含义。(3)古英语。法律英语必须要简洁明了。许多反映词与词之间的时间、空间、所属、搭配等关系的用语会造成许多词汇的重复。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重复,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使用了古英语以求语言的简洁。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这类词汇主要是由“here, there, where+介词”构成。因高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语言功底,因此教师在这一环节不用作特别讲解,仅点出其意义即可,主要是让学生体会这些古语的简洁之处。(4)法律英语中的一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使用或很难谋面的生僻的专业术语。如assumpsit(口头合同),quantum meruit(合理给付)。笔者认为,这部分词汇达到识记便可,教师要做的是鼓励学生通过研读英美国家的法律原著来积累这部分词汇量。
  2.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法律英语中一个很显著的句法特点是大量的长难句的运用。长难句主要是多重复合句。长句结构复杂,负载的含义多,包含的信息量大。因此,用长长的一个句子来表达一条法规的现象在法律英语中是屡见不鲜的。美国的宪法序言中写道:“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该序言由52个字,6个要点的一个句子组成,这个句子非常清楚地将宪法制定者们心中的目的列举了出来。在法律环境中一个句子由100~200个词组成的法律条款不胜枚举。对于这类句子的学习,教师主要应训练学生分析和理解这类句子的能力。教师应以学生为中心来把握课堂教学,而非说教式的演讲。具体来讲,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遇到此类长难句,应先给出几分钟的时间让学生自己分析解决对该句的理解。然后,教师可结合学生的理解点出句子的结构。一般情况下,学生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语法知识,教师稍加点拨便可领会。诚然,这要与学生的课前预习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3.法律英语的篇章特点。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示,法律语言的功能则是表现、传播和执行这种表示。因此,理解和实施法律语言的这一功能,首先要对该语言进行分析和解释。我们都知道,官方法律机构所做的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有些英语法律学者将法律语言的文体比喻为“冰冻体(frozen style)”,其实很恰当,很生动,只有经过解冻———司法解释,才可被理解和运用。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判决书等,以及法律文件中的各种公文,如法令、条约、合同等,均有各自的篇章特点和行文格式。以合同为例,其行文的基本格式包括前言、正文和最后条款三部分。前言中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及法定地址,缔约目的和原则;作为合同核心内容的正文部分,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条款;最后条款包括合同的效力范围,有效条件,未尽事宜,双方签字等。
  从法律英语教学的实践来看,传统的翻译法是很适合其教学活动的。因为对于像法律英语这样的专业外语,由于其一般没有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只要能够准确理解它的表层语义就能够进行语言交流。所以,对于普通院系的学生来说,词法、句法的正确性对于他们更为重要。因此,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彻底抛弃传统教学法,对于学生语言的规范是不利的。无视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情况,盲目标新立异,随意贬低那些对培养学生外语基本功甚为有效的教学方法,一味追求“在交际中学习交流”的做法近似于舍本求末,并不可取⑤。诚然,这与教师以提高学生的英语表达能力和涉外法律实务能力为中心并不矛盾,教师可将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真正地体现学生的主动学习、教师的积极引导与启发的教学氛围。
  (二)法律专业课堂所用教学法的借鉴
  在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在教学过程中比较重视对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方式的培养,且多采用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和问答式即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法律英语的教学。法律英语是法律和英语两方面的糅合。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既体现了英语学科的教学法,又有法律专业所用的教学法。如在讲授保险法这部分内容时,以美国的保险法为例,教师首先应采用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法(Lecture Method)将相关的背景知识做一简单介绍,如保险的种类、保险法的范畴等。然后,将部分保险法规给学生研读,让学生分成小组,结合上述的法律语言的特点来分析这些条文的含义并体味法律语言的魅力所在。其实,这也是对具体知识点的学习。教师将主动权交给学生的效果远比教师的宣读效果要好得多。
  有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实际应用能力的训练。如教师可给学生如下相关的案例,让学生来辨析所应适用的条款。
  该案的案情(Facts):Mrs.Youse was carrying a valuable sap-phire ring wrapped in a handkerchief in her purse.When she got home, she placed the handkerchief containing the ring on the dresser in her bedroom along with some paper tissues.A servant mistakenly put the tissues and the ring in a wastebasket and they were subsequently put in a trash burner at the rear of the Youse property.The ring was found in the trash burner a week later and had suffered $900 in damage.Youse filed a claim against Employers' Insurance under her fire insurance policy, which insured household goods and per-sonal property“against all direct loss or damage by fire”.
  教师应以一个问题———该戒指的损坏是否在火险保单的范围内,启发被分成小组的学生进行分析。让各小组学生发表各自的观点并阐述其理由。最后,教师再做出总结。当然,该问题应用“否”来回答。这涉及了美国保险法中对火险(Fire Insurance)的规定。火险有凶火(Hostile Fire)和吉火(Friendly Fire)之分。火险保单只保凶火,即发生于意图之外的处所的火(Fires that burn where no fire is intended to be)所造成的损失。
  除了这里所提到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也可设计一些灵活多样的模拟练习。如在学习诉讼法时,教师首先可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法庭辩护较多的原版电影,如《A Time to Kill》(《杀戮时刻》),认真学习其中的法庭辩护用语,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演习,一方面把程序性的内容通过实战使学生得以掌握,另一方面又训练了学生对法庭用语的表述能力。
  诚然,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各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可以交叉使用,但要真正树立“大法律英语”的概念,培养真正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中国的法律英语教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韩萍,朱万忠,魏红.转变教学理念,建立新的专业英语教学模式[J].外语界,2003(2):24-27.
  ②张燕.法律英语教学改革之我见[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17(8):132.
  ③满颖,侯正良.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34.
  ④杜金榜.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科体系的构建[J].现代外语,2000(1):99-107.
  ⑤李益军,杨德祥.论法律英语教学法[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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