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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不同之处只是在经费来源、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而这些正是为我国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办学体制的改革以及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加大注入了活力。更为重要的是,民办教育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人对教育的需求,在当前和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仍将持续增加。
中共十七大审时度势,明确提出要继续“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此,我们建议:首先,要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意义。要加强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领会,加深对教育现代化发展中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真正理解——民办教育贵在“民”,要明确“公平”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扶持”是制定政策的关键,而“促进”则是法治的核心。
其次,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政府要实现自身地位的转变,要从自己办教育转变为依法管理教育,从依政策直接参与、介入民办教育,转变为依法间接地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政府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明确并引导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实现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上。把办学竞争的利益和责任“归还学校、回归社会”,把办学的微观职能“归还校长、回归学校”。要坚决停止“名校办民校”,使政府权力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不要“与民争利”。
特别是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上给以更大的自主权;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在办学资质评审、教学水平评估和师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构建一个政府指导性管理、行业自律性管理、学校自主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此外,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把“促进”落到实处。要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权益三个角度,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
(罗富和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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