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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正式施行,但对所有民办学校实行同等优惠政策的做法备受争议
2007年2月10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第6条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议过程中,民办教育能否营利这一话题便备受争议。在多次“交锋”后,最终结果是:“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尽管法律已经出台,但关于争议和困惑却并未因此而停止。对此,有专家表示,《若干规定》和《促进法》回避了民办教育的营利性质,提出“民办高校资产”和“合理回报”是“权益之策”,期望在不违背教育法的情况下缓解一下矛盾。但这一提法对“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办学较少”的大量营利性学校来说,难以实施监督管理。该专家指出,从长远看,只停留在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策略上显然不够,要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并确立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必须给民办教育机构准确定性、法律定位。
文·阙海宝 罗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