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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民 陕西省教育厅社管中心书记、副主任
2006年,全国民办教育在稳步发展中度过。从各级政府到各级各类学校,大家都日益从前一阶段的浮躁走向理性,并从理性逐步走向成熟。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可达10万所左右,而在校生则高达4000万人左右,均创历史新高。
应该看到的是,民办职业学校的发展,得益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得益于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正确决策。而近期推出的国家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正式启动,又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列入重要日程。
在笔者看来,这次教育结构的调整,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置于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民办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领域还是占有相当优势,这对民办职校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快发展无疑是一个绝好消息。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适应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目前,各省市的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进展较快。自《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颁布一年多来,全国相继有贵州、内蒙古、山西、江西等省区出台了地方民办教育法规。这些法规的突出特点在于规定了许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对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都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今年,广东、北京、吉林、浙江、湖南等省(市)的民办教育立法也都进入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在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各项扶持奖励措施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地方立法也对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合理规制,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对如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在做进一步的调研工作,国务院已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建立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列入“十一五”期间的重大改革任务。各省、市、区也陆续出台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民办学校历经沉痛,也深刻反省到必须规范办学才有出路,必须建立起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保障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则不容忽视: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并给予保障。如明确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和剩余资产的归属。应该说,没有举办者也就谈不上民办学校存在的基础了;二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利益要充分保障,如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优评先、养老保险、合理流动等;三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如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落实,挤压民办学校生存空间的“假民办学校”要清除,“合理回报”要具有可操作性等;四是政府管理要到位,服务要到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近期对影响学校稳定工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地监管机制;五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虚假招生、不注重内部管理、忽视教育教学质量等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和防范。
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会更加体现服务意识,更加体现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放在工作的首位,人们期待的中国民办教育的春天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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