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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
 

“召回”,是需要还是炒作

 
 

    长春师范学院日前宣布,从今年6月份起,学校将正式施行“毕业生召回”制度。

    长春师范学院的“毕业生召回”制度,是在2004年12月试运行的基础上正式施行的,然而,据笔者了解,无论是试运行还是正式施行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生返校接受“再造”。北京一项针对毕业生和在校生的调查也显示,包括北京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学院等154名在校生,在“你是否愿意被召回”的选项中,有139人选择“不愿意”,占总调查人数的90.3%。笔者在这里要问一句:毕业生“召回”,是现实需要还是有意炒作呢?

    “召回”本是一个商业词汇,指对汽车、家电等领域内的不合格产品实施的退回再造制度。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里我们不妨套用一句:“铁打的校园,流水的学生”。一直以来,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仅限于人才生成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至于输出之后的结果,学校往往就“鞭长莫及”了。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体现在契约与利益上,学生已经渐渐演变成为“消费者”。有学者就认为,这种召回式的“售后服务”,突出了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也迫使高等教育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这是学生权利的回归,是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也有的媒体及行业人士认为,学校的“学生召回”制度,初衷和用意是良好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培训学生,帮助其适应就业市场。这凸显了大学教育的人性化和高校的责任感。

    然而,将学生比喻为“产品”而实行“召回”制度,岂不是那些受到“召回”的学生都成了“残次品”?那么,这种“残次品”以及“召回”的界定标准又是什么呢?如果一个学生被“召回”之后,我们能否就认定他本身存在着某种缺陷呢?

    这种学生成为“产品”,而用人单位则成了“买家”的说法,笔者认为不妥,毕竟,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应是平等的三方,学生如果是高校制造的“产品”,那“人性化”又体现在何方呢?

 

文/张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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